海南都市日报

专访十大著名合同纠纷律师徐宝同

更新时间:2023-07-30点击:1983

合同就像生活中的衣食住行一样,和人们息息相关,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也较为常见。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对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延期履行的违约问题;借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借钱后一直拖欠不还;还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房东“既租又卖”租客维权难等等问题。在各种合同纠纷中,比较突出的是拖欠货款问题,加之拖欠货款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拖欠货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焦点。

针对合同纠纷这一话题,我们有幸采访了国内著名的合同纠纷律师徐宝同律师

新财经记者:我们调查发现,很多合同纠纷都是质量问题引起的。如果过了约定的设备检验期,买方还能以设备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吗?

徐宝同律师:质量问题是合同纠纷中高发的原因,这里面有生产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付款方的原因。一般来说,若买方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设备质量合格,付款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对于生产企业故意隐藏质量瑕疵,或者瑕疵难以辨别、买方很难在约定的期间内完成检验任务或者发现产品质量瑕疵的,买方在超过法定检验期限提出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这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允许买方不予支付货款。

新财经记者:受疫情影响,有很多生产企业反映原材料价格上涨太快,能不能变更之前的合同价格?

徐宝同律师: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很大,致使货物成本增加。此种情况对于出卖而言,具有无法预见性,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出售货物,将会显失公平,使出卖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情势变更"原则源于大陆法系,现已成为各国及国际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设立该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免责的状态下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实现公平正义与合理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平衡的目标与价值追求。

新财经记者:我们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还遇到一类问题,付款方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而生产方生产的产品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双方都没有未切实履行合同的情形导致发生合同纠纷,这类纠纷应该怎么认定责任呢?

徐宝同律师:这类纠纷比较复杂,总体来讲,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因此付款方未能足额付款是合同未得到切实履行的根本原因,其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新财经记者:能否给我们广大中小企业一些避免或解决合同纠纷的建议?

徐宝同律师:企业最主要的合同风险当然是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合同主体存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合同条款不完善而导致的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等。直接的法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与完善企业管理制定并坚持执行,加强预防;间接的法律风险,则必须通过聘请专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而加以预防。